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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3-20  浏览次数:27852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山东食品网讯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 【工作原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权限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统一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项目界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小餐饮经营项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第六条 【申请信息公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鼓励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第七条 【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和买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八条 【禁止性行为】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小餐饮不得作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材料】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其派出的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出,并提交

  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生产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十条 【提交材料真实的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机关处理登记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登记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和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不料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表》或者《小餐饮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登记发证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以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登记证有效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登记证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证载明内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名称、负责人(业主)姓名、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编号、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有效期、日常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等。

  第十六条【编号规则】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分别由“小作坊Z”、“小餐饮C”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5位顺序码。如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编号为“小作坊Z0112*****”、小餐饮登记编号为“小餐饮C0112*****”。

  第十七条【证书式样印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样式。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印制、打印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打证系统使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网上打证系统。如使用自行开发的打证系统,要定期向省局系统自动报送数据,保证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信息的统计查询。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及时限】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经营地址跨越行政区域进行变更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向变更后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变更材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变更发证】 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一致。

  第二十条 【延续申请及时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延续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延续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延续申请书;

  (二) 登记证原件;

  (三)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延续申请的审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并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抽检结果合格和无其它诚信不良记录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诚信不良记录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延续发证】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在15日内颁发新证。有效期自延续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登记证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遗失补办】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损坏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登记证,证书内容不变。

  第二十五条 【机关办理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程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登记事项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档归档】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登记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布】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实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名单,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便于公众查询。

  第三十条 【接受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制定管理办法授权】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日期有效期】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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