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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预包装不合格 聊城一超市面临24万元罚款

发布日期:2015-07-29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数:21033

山东食品网讯

  山东食品网讯 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驳回聊城某超市要求撤销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根据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处罚,该超市因食用调和油标识误导消费者,将面临24万元的罚款。

  在专项监督检查中,聊城市东昌府区食药局执法人员发现,聊城某超市正在经营5升/桶某品牌花生浓香食用调和油的标签上方标注了“花生浓香”修饰语,但却没有没有在配料表中把花生油的添加量标出来,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该超市出具的进销存货证明显示其共购进5升/桶花生浓香食用调和油1158桶,进价67.7元/桶,售价69.8元/桶,售出1126桶,结余32桶。以上这种食用调和油合计经营的货值总金额为80828.4元,共获利2364.6元。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东昌府区食药局根据本条规定规定没收超市的违法所得2364.6元,并处罚款242484元。

  面对食药局的处罚,该超市认为“花生浓香”是指该调和油的口味,不是指该调和油的配料。口味与配料截然不同,不需要标注含量。另外该调和油确实具有花生口味,超市没有夸大或虚假标注。另外,该产品的标注没有影响公共管理秩序,也没有误导公众,更没有影响食品安全,故对超市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根据。

  东昌府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东昌府区食药局所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超市出具的进销存证明及清单等证据均显示显示该超市所售的某品牌花生浓香食用调和油的包装标签正面印有“花生浓香食用调和油”,而侧面标示配料为浸出一级大豆油、压榨一级花生油、一级芝麻油、抗氧化剂,标签上标注了“花生浓香”的字样,却没在配料表中标注花生油的添加量。

  据此,东昌府区法院认定东昌府区食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予以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目前,此案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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