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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4-04-02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微信   浏览次数:337

山东食品网讯

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
 
  特殊食品关乎“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国家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相关产品和配方都有不同于普通食品管理要求,《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特殊食品经营均作出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们为您准备了这份有关特殊食品经营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白纸,请查收。
 
  1.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2.经营特殊食品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范围中应载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3.特殊食品应建立专区(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药品或商品混放,每类特殊食品的专区(专柜)应分别设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字样。保健食品销售还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消费提示牌,各类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4.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时应特殊食品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产品全项目合格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5.进口特殊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应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6.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在保质期内,并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7.不得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销售保健食品不得进行疾病预防、功能主治等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8.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落实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要求,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10.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1.不得销售“三无”“山寨”及过期和非法添加的食品。
 
  食安青岛,同创共享。让我们携手并进,积极营造人民群众放心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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