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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整改、下架!临沂查处一起过度包装案

发布日期:2023-12-27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微信   浏览次数:2859

山东食品网讯

 以案释法
 
  一盒红茶包装空隙率达到66.2%,到底是买茶叶还是买包装?2023年9月14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礼盒的案件,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整改并下架产品。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茗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沂蒙红精品工夫红茶,净含量:300克(150克×2罐),外包装盒尺寸为35cm×22cm×15cm,该规格茶叶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66.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下架相关产品。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21年8月修订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包装空隙率指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容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按商品单件净含量(ml或g)的不同规定了最大空隙率,详见下表。
  以本案为例,当事人销售的茶叶净含量为300g,属>50g食品,按标准要求,其包装空隙率应≤30%。按照空隙计算率公式,该商品的实际空隙率为:
 
  1.商品实际销售包装体积为:
 
  35cm×22cm×15cm=11550cm?
 
  2.内装物体积为:
 
  13×300g=3900cm?
 
  注:茶叶K值确定为13。(GB 23350-2021表A.1)
 
  3.商品包装空隙率为:
 
  该商品实际包装空隙率超出了标准≤30%的要求,判定为包装空隙率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商品过度包装,商品过度包装不仅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而且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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