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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九批)

发布日期:2023-08-10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146

山东食品网讯

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味鱿鱼仔案
 
  2022年9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7月16日生产的原味鱿鱼仔(250克/袋)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味鱿鱼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嘉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4月17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投诉,称烟台嘉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槽子糕,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该批次产品营养成分表蛋白质的NRV%标注错误。2023年5月26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当事人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涉案产品包装。2023年5月26日立案进行调查。当事人营养成分表蛋白质NRV标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含虚假内容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百川海参水产批发部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06月20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称当地有群众举报济南市某海参店的海参存在违法问题,其供货商为芝罘区百川海参水产批发部。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发现一箱干海参未张贴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06月26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云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4月17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烟台云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糕外包装营养成分表脂肪营养素标注错误。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23年5月5日予以立案。经调查,该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经营不合格蔬菜案
 
  2023年6月14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食品安全国抽系统领取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抽检的食品不合格报告1份,系烟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绿豆芽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核查,该批次豆芽供货商为芝果区杨某蔬菜店。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杨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无法提供该批次豆芽的合法来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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