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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答复:超市货架上摆放过期食品能否认定为销售?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食药法苑   浏览次数:514

山东食品网讯


【留言】

过期食品销售

留言日期:2023-01-30

总局您好,请问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应该怎么处罚

【总局回复】

食品经营者将食品摆上货架,即可视为提出了合同的要约,消费者购买即达成合意,在放上货架的时候, 经营者已经把该商品视为了一个可用于出售的商品。超过保质期食品陈列于货架应定性为经营禁止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如果超市便利店虽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对其所销售的?品生产日期进行管理,但仍然将过期食品实际销售给了顾客并开出了销售票据,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但如果通过高科技技术手段对所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管理,在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就无法结账,并以此杜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可能性,也避免了人工管理可能出现的疏漏的情况,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可结合案情实际,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裁量。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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