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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惩罚性赔偿案:李逵打李鬼新武器 “六个核桃饼干”遭到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18-11-07  来源:华夏时报   浏览次数:662

山东食品网讯

  “宁愿看到侵权人鬼哭狼嚎,也不愿意看到权利人唉声叹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任院长宿迟曾如是说。

  今年,“六个核桃”生产商状告“六个核桃饼干”侵权,我国首现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8月29日,随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出具,第一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产生。11月5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年会将在枣庄会同多位法律专家,围绕此案研讨惩罚性赔偿,推动《商标法》法人打假。

  首起落实惩罚性赔偿案例

  案子要从2年前说起。

  2016年5月,纪万良买到了5盒“六个核桃饼干”,商标和“六个核桃”一样,生产商却不同。“六个核桃”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饼干”却是由山东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聚泰公司”)生产,他便举报至枣庄市工商局。

  之后,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聚泰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2000元。

  今年7月5日,养元公司一纸诉状将聚泰公司告至枣庄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数额为商标许可使用费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48000元。

  一个多月之后,两家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聚泰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养元公司赔偿16000元。

  消法研究会会长、《民事诉讼法》与《合同法》主要起草人河山表示,这是首起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也是首个由法院确认侵权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例,希望能唤起商标权人,拿起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启动法人打假。

  净化市场维护权益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六十三条《商标法》写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据河山介绍,5年过去了,终于首次将其落到实处。我们要通过今年的年会,贯彻《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推动法人打假。

  《商标法》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异同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法人打假意义是什么?

  在今年消法研究会的年会上,来自中消法研究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北京知识产权学会、枣庄市法学会、枣庄市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会员和“3·15”专家将以“研讨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 推动法人打假”为主题,齐聚枣庄,共同探讨上述问题。

  “法人用巨额惩罚性赔偿这个法律武器打击伪劣假冒,能够净化我们的市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河山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拿起惩罚性赔偿的武器,和伪劣假冒作斗争;《商标法》是法人拿起惩罚性赔偿的武器,和伪劣假冒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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