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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审结两起危害食品食品安全案

发布日期:2014-07-25  浏览次数:24033

  山东食品网讯:近日,泰山区法院审结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在咸鱼中添加敌敌畏的被

山东食品网讯:    山东食品网:近日,泰山区法院审结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在咸鱼中添加敌敌畏的被告人张某、华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九个月,均并处罚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制售伪劣风味肉串的被告单位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姜某各处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华某夫妻二人在泰山区五马市场个体经营水产品生意,2010年以来,张某从外地购进咸鱼时,明知此咸鱼中含有敌敌畏成分,仍然购进并与华某在自家商铺内进行销售。同时,为起到防腐效果,两人还自行在腌制的咸鱼中添加敌敌畏并予以销售。

  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商铺内查获进购的各类咸鱼7000余斤、自制咸鱼300斤。经鉴定,被查扣的上述咸鱼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涉案案值6万余元。经查,这些咸鱼流向了泰城市民餐桌和部分饭店酒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华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明知敌敌畏是剧毒物质,而对含有该物质的咸鱼予以购进,同时进行加工、生产与销售,销售范围遍及众多餐饮处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华某起帮助作用,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份以来,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陈某及副总经理姜某的指挥下,生产肉串(牛、羊肉风味)系列产品时,在鸡肉、鸭肉、猪肉中加入羊尾油、牛肉精调味,完全未加入羊肉或牛肉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含有羊肉或牛肉以利于销售。

  截至2013年6月案发,生产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其中已销售价值1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生产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姜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大部分犯罪系未遂,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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