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东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山东去年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257件 341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7-03-20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2502

近日从山东省高院了解到,去年山东省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

山东食品网讯

  山东食品网讯近日从山东省高院了解到,去年山东省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审结257件457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41人,犯罪的扩散蔓延势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

  案例一 用工业明胶生产粉丝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姜宏战使用自刘明光处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粉丝409.6吨并销售,销售金额131万余元。其间,姜宏战还向江崇雪转售工业明胶3.5吨用于生产猪头肉等,销售金额7万余元。此后,江崇雪等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工业明胶对猪头肉、猪拱“挂冻”,共计生产90余吨,销售金额155万余元。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姜宏战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2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明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江崇雪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案例二 生产销售“有毒”冻粉

  2006年至2014年,王庆荣从外地收购海草(又称龙须菜、海藻),组织王发文(在逃)、张雪芹、李萍等人将海草放入工业用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再用浓硫酸中和,随后放入蒸锅进行煮胶。在煮胶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再经过注胶、冷冻、切割和晾晒,大量生产冻粉。后将生产的冻粉向周边地区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庆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雪芹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三 包子中添加含铝泡打粉

  2014年下半年,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铝泡打粉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包子店生产包子时,添加含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5万余元。

  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振违反规定,将生产的铝残留量大于国家规定的100mg/kg限量标准的食品对外销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宋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四 “组团”销售病死牛肉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孙克卫、邓深河等18人分别将因病濒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销售或介绍销售给张占;尹振华等3人在养牛期间,分别将各自的因病濒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销售给邓深河、张占;张占单独或伙同从辉将从上述被告人处收购来的牛屠宰后,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牛肉销售给肖凯等人二次销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张占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孙克卫、邓深河、肖凯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至3000元不等刑罚。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山东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山东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山东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