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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含铅生猪肝冒充金锣产 鲫鱼被检出致癌物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鲁南商报   浏览次数:2089

山东食品网讯

  山东食品网讯 今年一季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转移地方在临沂市共抽检4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3批次,不合格产品1批次;省重点抽检在临沂市共抽检42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40批次,不合格2批次。

  6月22日,临沂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公布,这3批次不合格产品背后的黑幕以及违法处理详情也就此揭开。

  其中,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被处以高达案值16倍的罚款。而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两起案件违法,被分别采取罚款、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的处理。

  含铅“生猪肝”冒充金锣产

  涉事单位: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

  处罚情况:罚没5万余元

  在一次省级抽检中,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销售的“生猪肝”,竟冒充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这让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大为惊讶。

  2月16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抽检了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的“生猪肝”,经检测铅含量超标。

  经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现场检查,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现场无检验报告中载明的生猪肝在售,该店于今年2月16日购进生猪肝5斤,销售价格9.9元/斤,至3月7日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9.5元,违法所得49.5元。

  执法人员对被抽样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立案通知书》对被抽样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同时,对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5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9.5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销售该批次铅含量超标的“生猪肝”时,标称生产者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但经执法人员调查并不符合事实。

  通告显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抽检检出重金属超标的汇报说明》、供货者丁明友《询问调查笔录》、临沂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通达店超市经理能薇的《询问调查笔录》、金锣专柜销售员朱茂民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不合格生猪肝是从流动摊贩处购进的,不是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也不是从该公司、丁明友处购进的。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到流动摊贩经营者。目前,本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无法继续追溯。

  鲫鱼被检出致癌物孔雀石绿

  涉事单位: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

  处罚情况,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同样是在2月16日的省级抽检中,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6年2月13日的鲫鱼,被检出非法添加致癌物孔雀石绿。

  经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调查,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于今年2月13日从兰山区前园农贸市场李家野鱼李兆录处购进鲫鱼15斤,销售价格11元/斤,至3月7日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165元。

  执法人员对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立案通知书》对被抽样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本案于今年3月7日立案,并于3月7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了《立案通知书》。

  据悉,被抽样单位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孔雀石绿的鲫鱼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此案已于3月29日移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查处。

  “瘦肉肠”超范围使用苯甲酸

  涉事单位:临沂江泉肉制品公司

  处罚情况:罚没378900元

  涉事单位:临沂批发城顾洪光食品商行

  处罚情况:罚没50400元

  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一次抽检中,临沂批发城顾洪光食品商行销售、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瘦肉肠”(生产日期2016-2-20)被检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

  2月25日,该批次“瘦肉肠”被抽检发现问题后,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立即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企业使用了本不该含有苯甲酸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防腐剂RF001”(标称生产厂家:安徽民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12-20)中含有苯甲酸。

  经现场检查,临沂批发城顾洪光食品商行共购进瘦肉肠2箱(350g×20支/箱),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0元/支,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元。

  针对检查的情况,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被抽样单位未建立购进验收和销售记录的情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400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对“瘦肉肠”生产单位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防腐剂RF001”13.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并处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3200元)16倍罚款计371200元,罚没款合计378900元。

  记者 周广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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