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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二批)

发布日期:2023-11-16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80

山东食品网讯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二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山东普利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干红葡萄酒案
 
  2023年6月1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获悉,山东普利金酒业有限公司2023年02月09日生产的蓝宝级干红葡萄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GB/T15037-2006《葡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3年02月09日生产的蓝宝级干红葡萄酒酒精度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初检和复检的实测值超出了GB/T15037-2006《葡萄酒》5.2 理化要求规定,该产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熙可食品(蓬莱)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信,对熙可食品(蓬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香茗茶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自然香茗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姜某东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姜某东经营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和鸣茶馆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蓬莱市南王街道和鸣茶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玉露茶店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玉露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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