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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47

山东食品网讯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潍坊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1.潍坊康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在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潍坊康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线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高密市鑫怡洋生鲜肉批发中心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密市鑫怡洋生鲜肉批发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涉案食品的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山东小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小饿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饿余每日拌饭海苔”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安丘市俊昇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农药残留等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根据案件移送函,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大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潍坊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潍坊嘉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红糖山楂罐头实际使用原料为赤砂糖、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但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配料为红糖、食用添加剂(不添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青州市海天鸿运食品经营部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接群众举报,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五彩水晶包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奎文区北海酸甜果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销售的糖果等食品包装上含有“这是一包猪饲料”、“激烈50秒,你要坚持住”等内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8.潍坊高新区扬崽家涮肉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胶源肥牛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9.王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加工固体饮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0.滨海区事事顺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滨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滨海区事事顺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滨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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