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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2-11-23  来源:东营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775

山东食品网讯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垦利区某理疗馆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垦利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查处了垦利区某理疗馆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局、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及垦利分局对垦利区某理疗馆开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非法添加的“大力补肾丸”产品100余粒。经检测,该产品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经查,自2019年3月起,该店经营者于某某购进涉案产品后,利用其理疗店、微信朋友圈以及聊天软件等媒介,先后销售到省内及湖北省、重庆市等地,涉案货值达30余万元。截止目前,东营市公安局已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对公众健康存在严重危害隐患。在本案调查中,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迅速行动,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控制涉案产品,迅速开展上追下查,彻底打掉生产销售窝点,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
 
  二、东营区某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肉案
 
  2022年9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冷鲜肉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者赵某某正在对冷冻猪肉(冻猪槽头)进行切片加工,产品的外包装白色编织袋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的2袋,2021年1月8日、2020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12日各1袋,保质期均为12个月,5袋共计100公斤的冷冻猪肉产品均超过保质期,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的冻猪槽头1袋已切片加工,用塑料袋分装成5袋小包装,未标明原生产日期,并准备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当事人长期从事猪肉产品销售,但对其储存销售的猪肉产品没有严格履行定期检查义务,明知其冷冻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依然进行切片加工并销售,存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隐患。市市场监管局在该案办理中,对涉案产品的购进储存、检验检疫、销售去向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和追溯,确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流向餐桌,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教育。该案的查处对生鲜、冷冻肉品行业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效果。
 
  三、东营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儿童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儿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龙居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的优乐多乳酸菌饮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乳酸菌饮品饮用者多为儿童,食用过期食品可能会对身体造成危害,损害儿童群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严防过期食品流向消费者,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该案的查办也为广大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积极意义。
 
  四、利津县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2022年5月9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鲜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经营的生猪肉的猪胴体上未有检疫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尚未销售相关涉案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可能存在疫病、致病菌和污染等诸多不利于百姓身体健康的不良因素。肉及肉制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食品经营环节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五、广饶经济开发区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9月13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经济开发区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经济开发区某超市经营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事关群众生命健康,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自主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等制度。通过该案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警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831889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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