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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2-11-11  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615

山东食品网讯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优势兵力,严惩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济南康柏德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康柏德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媒体投放“乳化修复方”栏目广告,宣传贝兴牌大豆磷脂软胶囊和长兴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两种保健食品。在广告中宣传保健食品“治疗”作用,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上述违法广告的发布并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我国《广告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当事人通过媒体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主要针对的是老年群体,因此老年朋友应提高警惕。媒体单位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
 
  四、杨海超销售未经检疫生猪肉案
 
  2022年5月24日,南山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对生猪肉市场检查时发现了杨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经查,杨某在自己家中私自宰杀六头生猪,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将宰杀的生猪肉运到历城区水帘峡景区停车场进行批发,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659.5公斤并罚没款2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疫是确保商品质量的重要环节,生猪定点屠宰能够实现集中检验检疫,因此定点屠宰成为政府“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利益熏心,私屠滥宰,导致私宰生猪逃避了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检验等各个环节,可能使本来可以预防的疾病和瘦肉精等问题得不到有效防控,给老百姓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七、济南恒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7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恒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为其住宿客人提供餐饮服务,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并罚款2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这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从严处罚,责令当事人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保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八、市中区辉腾日用百货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根据国家抽检系统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市中区辉腾日用百货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无加蔗糖豆奶粉经检验蛋白质项目(非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其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为虚假内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并处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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