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山东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管局曝光7起食品药品领域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1-04-18  来源: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48

山东食品网讯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莱芜市莱城区传忠蔬菜店涉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案
 
  该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被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的行政处罚。
 
  二、莱芜市莱城区宏业水产经营部销售的农产品(小河虾)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案
 
  该单位销售的的小河虾被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呋喃西林代谢物。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的行政处罚。
 
  三、莱芜市莱城区四良油坊单位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豆油)案
 
  该单位加工的大豆油经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要求。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壹佰(100.00)元、罚款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莱芜区伯福园食府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自制花生)案
 
  该单位经营的自制炸花生,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36.000)元、罚款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莱芜区叶波大润发新甫路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素川椒肥肠味)案
 
  该单位经营的素川椒肥肠味,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柒(7.00)元、罚款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莱芜和盛药店有限公司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该单位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涉案药品及违法所得42.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市莱芜区益民中医诊所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案
 
  该单位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涉案药品及违法所得18.60元、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山东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山东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山东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