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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竹生产商为何被十倍惩罚?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聊城检察微信号   浏览次数:841

山东食品网讯

近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肖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腐竹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被判处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21300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肖某某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掺入含有甲醛和甲醛次硫酸氢纳成分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吊白块,致使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肖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倍惩罚性赔偿从何而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检察机关为什么能提起涉食品药品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聊城市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打好”攻坚战“,筑牢保护墙。截止目前,已提起涉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0 件,判决支持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47.31996 万元,在司法实际中以检察公益诉讼有效放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威力,彰显了法律威严,以检察履职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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