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益诉讼案宣判,支持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张某、李某二人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38200元(已交付);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山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张某、李某采用定点及上门送货方式,多次销售从网上购买的“海马多鞭胶囊”,销售金额共计23820元。经检测,“海马多鞭胶囊”含有食品中不得检出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张某、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二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某、李某对公益诉讼人的请求予以认可,同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支持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李某已将惩罚性赔偿金全部上交到法院。
该案是龙口市第一起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侵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行为有力出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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