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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开发区三家餐厅因食品残留不合格被处罚

发布日期:2018-11-14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数:1026

山东食品网讯

  近日,聊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公开三份处罚决定,根据处罚决定显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成冰煮羊火锅餐厅、聊城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市运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店等三个餐饮店均因所售食品残留不合格被处罚。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成冰煮羊火锅餐厅:

  2018年6月,监管部门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成冰煮羊火锅餐厅采购的黄瓜及豆腐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黄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豆腐苯甲酸和铝的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成冰煮羊火锅餐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合计罚没款7006元。

  聊城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监管部门对聊城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茄子进行了专项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茄子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聊城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聊城市运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店:

  2018年6月,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运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店采购的动物性食品黄河鲤鱼进行了专项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黄河鲤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附录2《已批准的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聊城市运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店采购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聊城市运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物性食品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3.2元,合计罚没款51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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