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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污染物含量超标 青岛东鹏海边人被处罚

发布日期:2018-11-14  来源:信网   浏览次数:2836

山东食品网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东鹏海边人经贸有限公司因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青岛市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后,依法被处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青岛东鹏海边人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鳕鱼片进行抽样检测。

  2018年6月15日,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鳕鱼片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7.21μg /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了解到情况后,食药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场所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鳕鱼片,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2018年5月11日抽检批次的鳕鱼片(商标:海边人,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9日,当天一共生产了136袋鳕鱼片,检验用了3袋、2018年5月11日抽样检验10袋,销售123袋,销售价格是19.9元/袋,全部销售价格是2615.70元,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采购价格是1680元。

  该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所得为935.70元,货值金额2615.70元。青岛东鹏海边人经贸有限公司在收到鳕鱼片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措施,通知销售商进行了召回。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0月3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35.70元;罚款50000.00元(合计罚没款:50935.70元)。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曾致电青岛东鹏海边人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解,对方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确实是被处罚了,但是对食药局的处罚决定并不认可,“这是整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超标物质是鱼本身带的,想要改善的话估计得从海边环境治理开始吧。罚款我们还没有交,会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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