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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市民到小餐馆就餐店家拒不开发票 商家违法

发布日期:2018-11-08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数:1121

山东食品网讯

  “11月4日,我和朋友在通达路和金源路交会附近的一家小餐馆吃饭,结账时,餐馆老板员以餐馆太小,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开发票。”11月5日上午,临沂市民王先生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5日,记者联系上了市民王先生,他告诉记者,4日中午,他们在那家餐馆消费了357元。结账时,餐馆老板以“都是小买卖,哪有开发票的”为由,拒不给开发票,并且服务员态度不好。

  当日下午,记者采访了该餐馆老板。“现在生意难做,小餐馆的利润本来就很薄,喝酒的人也少了,如果再缴税的话,几乎是不够餐馆的基本运营费用了。”餐馆老板解释说。

  税务部门:开发票是商家的义务

  “顾客消费后开具发票既是饭店的义务,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记者咨询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消费者在饭店内消费,饭店应开具发票。商家不开发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变相的逃税行为。发票作为消费者的付款凭证,是日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有效证明,消费者应积极索要票据。”

  律师:商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开

  “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发票,都是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认为,“发票作为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税务部门执法的重要证据。商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开发票,是纳税的标志,索票是一种权利,也是义务。”

  沂蒙晚报记者 袁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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